查看原文
其他

必看!请转发!非法集资“十大类型骗局”、“六大陷阱”!这份防骗指南太全了!


近年来,打着“无本生利”、“分享经济”等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很多人在不懂投资,不追问平台是否合法,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终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陷阱。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653uhrgil&width=500&height=375&auto=0

盲目跟风、侥幸心理…被骗者利欲熏心,“飞蛾扑火”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投资人的心态具有普遍性。他们有的对投资项目根本一无所知、有的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有的仅仅因为周围人都参与了而盲目跟风,但也有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仍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李玫瑾:

很多人也有很高的学历,平时也表现非常理性,但是他们总是觉得,我捞一把就走。事实上,当他进去真正捞到的时候,他又会觉得这么容易,我就再捞一把,就类似于进赌场,但最后本金都没了。

一、警方揭秘“骗局六大障眼法”

为了更好地让公众识别骗局,公安机关以经典案例揭秘了“骗局6大障眼法”。

1、编造虚假项目

据公安机关统计,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2、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

3、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4、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5、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6、利用亲情诱惑

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都是在亲友的劝说下参与的,尤其是中老年投资人。非法集资者一般通过收取保证金、约定到期返还保证金,并提供免费入住养老基地服务或给予养老补贴的方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十大类型骗局”要注意

此外,公安机关还通过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了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警方:要“四看、三思、等一夜”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如何保护好钱袋子,警察帮忙支妙招↓

“四看”:

1、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附:集资诈骗相关法律知识解答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律师解答: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二、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至第4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5章至第10章

4、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1条至第286条;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287条至第376条;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12、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13、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14、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1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12号)


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了解最新、最全刑事法律资讯,您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关注本公众号:

  • 打开微信右上角“+添加朋友”→点击“公众号”→输入“刑事法律权威解读”或“xingbianlaw”→“关注”;

  • 点击本公众号文章阅读页最上面蓝色字体“刑事法律权威解读”进行关注;

  • 长按后识别图中二维码或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刑事法律权威解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法律权威解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